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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6/7/30 7:28:04 浏览:1518

在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保证国家烟草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宏观决策、宏观调控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维护“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体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局、省局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做好证件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所属企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对所属企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卖管理和执法监督;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烟草制品的不法行为,查处涉烟违法、违规案件,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本辖区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三亚市局(公司)有关专卖监督管理与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负责审核发放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及年检等管理事项;

制定、修订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

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走私烟和出口倒流卷烟。

负责推进专卖信息化建设。

负责对本辖区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的内部经营开展同级监管、日常监管,严格查处本辖区烟草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稳定高效的协调机制,为行政执法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

贯彻执行全省烟草商业调控政策和年度目标计划,负责三亚辖区经济运行分析预测和监测调度,确保辖区经济运行正常运转。坚持依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全面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负责按照全省烟草商业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安排,研究制定三亚烟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经济运行目标。

负责根据省局年度发展计划和辖区内市场卷烟消费需求制定年度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组织实施市场调研、品牌培育、货源组织、价格管理、工商协同等工作。

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卷烟经营服务水平;

加强卷烟网络建设,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努力打造高效规范的城乡卷烟销售配送网络;

努力搞好市场培育和消费引导,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理利润,满足市场需求,保证辖区内卷烟市场供给,完成卷烟销售目标任务,实现利税上缴。

实施财务资金管理和有效开展资产经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坚持“依法治企”,依法行政、依法生产经开展专卖执法监督,合同审查,法律事务处理及普法宣传教育,促进“三个依法”水平不断提升。

负责监督、检查三亚市局(公司)专卖、商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行业政策的情况;

负责三亚市局(公司)行政执法(许可)法律监督;

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及各类法律咨询,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

加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三亚市局(公司)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行政水平。

4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协调健康发展。

鼓励及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科研项目攻关和申报,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应用。

加强管理考核,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企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日常检查,发现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移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在日常市场检查时发现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时,按规范程序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的保存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国海关

3

走私卷烟的查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识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

无标识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海关

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的查处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情况的检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或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在对卷烟的生产销售检查时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的案件,按规范程序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

公安

联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检查(侦查)或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上述案件予以审查、接收并立案侦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规范三亚片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三亚片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片区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2.监督检查内容

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认定是否准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明晰;

(5)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6)定性是否准确;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9)程序是否合法;

(10)材料是否齐全;

(11)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查看实物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4.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对将以本单位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对与案件合法性相关的内容提出同意或建议修改、补正、移送等审查意见。

(2)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审查登记和档案管理,留存审查工作底稿;

(3)研究梳理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汇总并向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上一级法规部门汇报;

(4)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5)按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5.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审核。

(1)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收到并确认送审资料后,应填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登记台帐》。

(2)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故不能按期审查完结的案件,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6.监督检查处理

法制工作机构或法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专卖执法机构的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或显著轻微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专卖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4)对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6)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全面落实《加强全省烟草行业法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琼烟法〔2012〕49号),规范三亚片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强化行业内部监督,完善专卖执法考评措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片区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职能的专卖执法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当年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

3.监督检查方式

由评查主体登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登记系统及浪潮v3专卖营销系统查看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登记情况,核对各单位报送的案件登记表,随机抽取案件卷宗,开展评查。市局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4.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案卷评查,应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订评查方案和具体标准。

(2)开展案卷评查可采取专题评查,也可以结合专卖执法检查考核组织评查的形式进行评查。

(3)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案件办结数20,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年度执法活动实际。

(4)被评查单位应主动配合专卖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对选定评查的案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案卷评查应当严谨公正。集中评查时,评查人员不参与自己所在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交叉评查时,应避免评查人员相互评查对方单位的案卷。评查人员应依照案件评查(审查)标准,将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被评查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名。

5.监督检查程序

(1)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单位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意见。

(2)被评查单位应对评查所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在1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三亚市局。

6.监督检查处理

(1)评查工作结束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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