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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6/7/30 7:28:04 浏览:1525

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评查报告,分析专卖执法工作情况,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被评查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或年度评议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组织案卷评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不按照工作部署开展案卷评查的单位,或不按要求提供案卷目录、案卷卷宗或其他资料的被评查单位,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

(三)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三亚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开展烟草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过错或违法行为,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3.监督检查方式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过错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监督检查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定行政过错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法定程序、不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造成管理相对人身体伤害的;

(4)应当予以处罚(理)却不处罚(理)构成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按法定程序移交案件的;

(6)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发现的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8)其他渠道发现的有错误的具体过错行政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的决定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2)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人员,对确认的行政过错责任和给予的处分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局(公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3)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6.监督检查处理

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行政过错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3)屡次发生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移交监察机构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应调离执法岗位。

(4)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给予开除处理。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本单位依法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过错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四)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三亚片区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过错的,按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片区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注:三亚片区包括三亚市烟草专卖局、乐东县烟草专卖局、陵水县烟草专卖局、保亭县烟草专卖局和五指山市烟草专卖局。)

2.监督检查内容

三亚片区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及情形。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群众举报、上级机关批转或者其他途径发现本单位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有行政许可过错嫌疑的,应当对嫌疑人员进行调查。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适用、决定、执行、变更与解除程序参照国家局、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1)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A.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B.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b.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c.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d.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e.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的;

f.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C.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a.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对同时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的情况不按规定采用受理在先原则,显失公正的。

D.无法定收费依据擅自收费的;

E.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F.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2)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工作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行政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行政许可违法或不当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3)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A.责令改正;

B.责令书面检查;

C.通报批评;

D.调离专卖管理岗位。

(五)三亚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1.主要内容。

(1)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烟草行业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意见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措施)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2.标准规范。

(1)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

①权限法定原则;

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③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从而推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行使。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罚款幅度较大,可由处罚机关自由裁量的,按以下标准确定:

①处罚依据规定以一个具体数额区间供自由裁量的(如: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②处罚依据规定以案件案值(价值)为主要情节指标供自由裁量的(如: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涉案案值大小为裁量情节做出处罚。(具体处罚幅度详见附表)

(4)违法行为有以下情节的,不予处罚:

①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⑤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从重处罚:

①违法行为属于再犯、屡犯的;

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③当事人有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的;

④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⑥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⑦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⑧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⑨依有关规定需从重处罚的其他行为。

(7)以下案件在行政处罚(措施)时适用自由裁量:

①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②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证承运);

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④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⑤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⑥擅自收购烟叶;

⑦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⑧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⑨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⑩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

11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标注专门标志;

1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14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8)自由裁量时根据裁量情节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3.有关措施。

(1)一般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本实施办法提出行政处罚(措施)的自由裁量意见(建议)后,报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后再按审批程序报批。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处罚(措施)事先告知后,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听证等途径对行政处罚(措施)提出不同意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复核,复核后按原审批权限重新研究并做出复核决定;听证程序按规定办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①因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违法经营行为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有2次,末次处罚立案之日起1年内再次因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违法经营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②因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或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违法经营行为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有2次以上的;

③因违法经营卷烟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有2次以上,其中一宗案件性质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一宗案件性质为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或(和)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且涉案的非法生产卷烟、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数量在50条以上的;

④其他属于应当取消经营资格的案件。

(5)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局行政处罚(措施)中的自由裁量进行监督检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由负责专卖(法规)工作的分管领导、专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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