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人每次无携带证携带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在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4.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烟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不满两倍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
1.每人每次无准运证携带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在国家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4.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烟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不满三倍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
1.每人每次无准运证携带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三倍以上,不满四倍的;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三倍以上,不满四倍的;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在国家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不满四倍的;4.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烟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不满四倍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
1.每人每次无准运证携带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四倍以上的;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国家规定限量四倍以上的;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在国家规定的限量四倍以上的。4.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烟数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四倍以上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价值不满3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并将烟草制品公开销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不满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未到达刑事责任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国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千元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的罚款。
个人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的罚款。
个人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的罚款。
个人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的罚款。
单位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的罚款。
单位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一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擅自批发业务,累计销售不满10件的。
处以批发烟草专卖品价值总额10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擅自批发业务,累计销售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处以批发烟草专卖品价值总额15的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擅自批发业务,累计销售50件以上的。
处以批发烟草专卖品价值总额2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进货总额不满1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
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的罚款。
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移送工商处理
由工商部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产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