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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航运公司状告市交通局称越权任命副经理

发布日期:2018/2/17 19:48:40 浏览:297

来源时间为:2018-02-17

南海网三亚8月2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冯丹实习生刘丽萍)近日,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共320名职员状告三亚市交通局,称其超出业务指导的职责范围,越权任命三亚市航运总公司三名副总经理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该案已于7月1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8月23日上午9点正式开庭审理。

三亚市交通局成被告涉嫌“侵权企业经营权、人事任免权”

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前身系1952年送渡小组(资金来源为社员个人投资),1957年正式更名为内驳帆船高级运输生产合作社,1984年更名为三亚市水运公司,1989年更名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至今,企业性质一直登记为集体企业,在法庭归纳焦点问题的时候被告(三亚市交通局)也已明确认可该企业是集体企业。

2010年6月10日下午,三亚市交通局局长陈运义、副书记张鹏、调研员朱光泽等,与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在职员工在三亚鸿洲埃德瑞度假酒店召开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推选三亚市航运总公司新的领导班子,但投票结果却没有当场公布。

直到7月2日下午,交通局副书记张鹏与航运总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在职员工再次召开会议,在未征得航运总公司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宣读了交通局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任免决定》,任命冯华新、王吉史、莫壮翠三人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的企业经营管理权应由企业和职工自行行使,任何人无权干涉,所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航运总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工的企业管理经营权,属于超越职权、暗箱操作。

原告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的副总经理的任免只能由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其他任何形式的任免和决定都是违法的,所以被告对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聘任吉王史、冯华新和莫壮催的聘任当属违法无效。

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被指“不具备本诉的主体资格”

被告则表示,三亚市交通局作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的上级管理机构,聘任三名副总经理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首先,航运总公司客观上需要聘任上述年轻干部加强领导力量,聘任过程完全程序合法,并征得了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在职绝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同时,三亚市航运总公司虽是独立法人,但是按有法律效力的财产评估国家投资已占总公司整个投资的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被告还指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公司的关系是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有相关的仲裁法律文书和生效的法院裁判法律文书证明,而原告320人中有109人是上述四个公司的已故职工,并不能代表三亚市航运总公司,所以不具备本诉的主体资格,聘任三名副总经理的问题只与总公司有关,与原告无关。

记者从双方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了解到,原告曾于2011年6月22日依法向被告明确提出《坚决要求三亚市交通运输局撤销冯华新、吉王史和莫壮翠等三人为三亚市航运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违法聘任》,但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三交运党组[2010]8号对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的人事作出任免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法院判决还未下达。对于本案的进展,南海网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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