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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发布日期:2017/7/14 10:52:07 浏览:772

据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和合同约定单价制作销售统计表并于次10日以前录入财务系统,财务部门将送货单、合同和销售统计表核对一致后确认收入。同时,采购部门将当月采购统计汇总表及与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已入库未取得发票采购暂估清单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结转对应的相关成本、费用。

(2)水泥

水泥一般为客户到厂区提货,经客户现场质量抽查验收并对过磅单进行确认,交货后一切费用由客户承担,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确认的过磅单和合同约定单价制作对账单,经客户确认后于次月10日以前提供给财务部门确认;同时,采购部门将当月采购统计汇总表及与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已入库未取得发票采购暂估清单提供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结转对应的相关成本、费用。

(3)园林绿化建设与园林绿化设计业务

①园林绿化业务:公司项目部每月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申报当月完工工程量,并于次月10日以前将确认的当期完工工程量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当月完工工程收入,根据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同时根据项目当期的实际采购及分包工程、机械费用等实际成本,计算、调整项目预算成本、项目的毛利率,根据完工进度结算转项目的工程完工成本。

②园林绿化设计业务:公司将设计合同细分为现场勘查及设计方案确定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等,公司业务部门根据达到各设计阶段的工作量向业主单位申报完工量,并于次月10日以前将确认的当期完工设计工作量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业主单位确认的当月工作量来确认设计收入,根据累计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设计合同完工百分比。同时,根据设计项目的预算及实际执行成本,计算设计项目的毛利率,根据设计完工进度结算转项目的设计完工成本。

4、公司内审部门对各业务收入成本确认的日常监督

(1)公司的内审部门每月检查各业务的进度确认单、送货单、过磅单、对账单及财务的入账情况,以确保收入不跨期;

(2)公司的内审部门每一季度对公司的成本结转、费用报销、货币资金收支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以确保成本、费用的结转不跨期。

(3)公司的内审部门监督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对账、销售部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对账,以确保采购入库、销售收入确认的完整。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组织了由内审部门牵头,内控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对公司的各个业务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及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情形进行了全面核查,核查后,公司确认不存在收入跨期确认及成本、费用跨期结转的情形。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说明,见《关于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17]第ZI126号)。

三、报告期内,你公司中标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PPP项目,请详细说明该项目PPP模式下的具体运作方式、主要风险和会计核算方法。

回复说明:

1、具体运作方式

2016年7月27日,公司与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签署《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PPP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由公司负责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2016年8月4日,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0日,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园林环卫局签署《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项目特许经营权期11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0年,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特许经营期满后,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1500吨/天,设计年处理规模为50万吨。协议约定建筑废弃物供应的保底量为每年40.7万吨,10年运营期总保底量为407万吨,若总保底量未达到407万吨,通过延长运营期的方式达到保底量,但延期经营年限不超过2年。如果延长运营期超过2年,仍未达到407万吨保底量,则政府对保底量差额进行补贴,使项目公司达到年8的收益率,由政府聘请第三方对项目公司运营期12年的财务进行审计,确定补贴费用并报政府进行审批,如因项目公司原因,运营期内未达到保底量,由项目公司负责。

2、主要的风险

(1)我国PPP模式处于起步阶段,PPP模式发展的法律环境、政府环境、信用环境还有待完善,且项目周期较长,政府换届存在影响履约情况的风险;

(2)建筑废弃物供应量不足的风险,如果建筑废弃物供应量达不到设计的规模,将对项目公司的规模化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建筑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3、会计核算方法

(1)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PPP项目采用BOT模式,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公司发包其他方,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收益;

(2)项目公司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相关建设费用,结合特许经营权合同条款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将特许经营权确认无形资产核算,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3)为使相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使用状态预计发生支出的现值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四、报告期末,你公司水泥业务应收账款6,22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请结合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经营模式等分析公司水泥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水泥业务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以及公司重大在手合同的收款情况是否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模式、进度一致,如有差异,请说明差异原因及后续拟采取的回款措施。

回复说明:

一、水泥业务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水泥业务信用政策

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授信政策,对于一般大的固定客户一般签订年度合同,双方每月以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购买方提前1~2天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公司需求量,价格由公司根据广东省水泥市场价格变动进行调整,与客户确认后执行,销售一般采取客户到公司厂区或公司码头提货。一般采取当月销售次月对账结算、回款。

2、水泥业务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

2016年水泥价格在年初延续了上年的低迷,3月开始市场需求逐渐释放,下半年开始触底反弹,市场需求恢复良好,水泥销售价格从下半年稳步增长,第四季度量价明显上升。2016年12月水泥公司销售数量15.58万吨,销售金额5,378万元,含税单价345.30元/吨,2015年12月水泥销售数量11.34万吨,销售金额3,040万元,含税单价268.11元,2016年12月与2015年12月同期相比,水泥销量、销售金额、单价分别增涨37.39、76.94、28.79。由于12月份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都要在下月回款,即次年的1月份回款,导致本年期末应收账款增加。

二、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水泥业务应收账款的回款金额为4,502万元;

三、金岗水泥2016年度重大在手合同的收款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重大在手合同的销售金额为34,941.17万元,实际收到金额为33,521.63万元,尚有未收款余额1,419.54万元。根据结算及收款情况显示,除部分客户由于资金紧张而导致公司资金回笼有一定的延迟外,有关公司在手重大合同的收款情况基本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模式、进度基本一致。

五、请补充披露2016年末公司第一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与该客户合作项目情况以及该客户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比2015年客户情况说明第一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说明变动原因。

回复说明:

2016年末公司第一大客户为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应收账款余额2.13亿元;与该客户合作项目情况:2016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与该客户签署了“东岸湿地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55亿元,合同工期暂定365天。2016年度已完成合同工程结算2.22亿元。

该客户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5年公司第一大客户为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2016年与2015年度相比,公司第一大客户未发生变化。

六、报告期末,按欠款方归集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客户中,应收客户一款项2.1亿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13,请结合应收账款信用政策详细说明该客户是否存在收款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收款模式、进度不一致的情形,并说明该客户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说明:

公司应收客户一为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均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业主单位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的市政园林项目,其中部分项目已经完工并处在结算阶段,“东岸湿地公园项目”、“三亚市凤凰路景观提升工程项目一期(6.5公里)”、“三亚市迎宾路景观提升工程项目”等项目正处在施工阶段。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达到一定阶段,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结算条件时与业主单位办理结算,根据结算的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项目进度款,东岸湿地公园项目2016年度完成工程结算确认2.22亿元,回款1.28亿元,2017年1月回款4,317万元,整体来看,该客户的收款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收款模式、进度基本一致。

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康俊国1,013万元,请详细说明该款项形成的业务背景、账龄超过1年的原因及后续的收款进度。

回复说明:

2012年1月15日,公司与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康俊国等三个股东签署《委托经营协议》,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康俊国等三个股东委托公司对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根据协议约定,委托经营期限为10年,公司支付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委托经营期间,公司确保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获取固定收益450万元,托管期间实现的收益超额部分作为委托经营期间的受托管理费用归公司享有,若发生经营亏损,则公司仍需向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支付该450万元,同时承担全部经营亏损;公司应保证每两年向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支付一次利润,每次支付900万元,公司向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预付前两年的利润,后面八年,公司应保证于前一个两年屇满前一个月之内,向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预付接下来两年的利润。

2012年1月15日,公司与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康俊勇、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委托经营协议》,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康俊勇等两名股东委托公司对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根据协议约定,委托经营期限为6年,公司支付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委托经营期间,公司确保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获取固定收益300万元,托管期间实现的收益超额部分作为委托经营期间的受托管理费用归公司享有,若发生经营亏损,则公司仍需向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支付该300万元,同时承担全部经营亏损;公司应保证每三年向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支付一次利润,每次支付900万元,公司应保证于前一个三年屇满前一个月之内,向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预付接下来三年的利润。

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两名股东、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均委托股东康俊国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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