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2-6
三亚华城实业公司:
2022年12月6日,我局向贵公司邮寄了《关于限期内提供华城公寓权属证明材料的通知》(快递单号:EMS1177217467148),要求贵公司在通知发布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交相关的华城公寓权属证明材料,但贵公司逾期未提交;2023年1月5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在其官网公布前述通知;同日,我局亦就该通知在华城公寓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作出公告;2023年1月18日,我局在海南日报刊登《关于限期内提供华城公寓权属证明材料的通知》,再次将前述内容通知贵公司,但贵公司仍未在期限内作出回应。
在前述事实基础上,2023年4月10日,我局向贵公司邮寄了《关于告知华城公寓权属调查结果的函》,告知贵公司如对华城公寓权属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十五个自然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对附件名单中人员为华城公寓相关房屋的权属人及被征收人的结果无异议;2023年4月20日,我局就前述内容亦在海南日报刊登了《关于华城公寓权属调查的公告》。前述期间届满后,我局未收到贵公司提交的任何书面异议。现我局认定结果如下:
华城公寓房屋权属人为附件名单中的人员,我局认定附件名单中的人员为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