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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业主不想“装糊涂”

发布日期:2016/3/6 14:08:48 浏览:355

本报讯

(记者黄媛艳)喜迁新居本是件开心事,但是由于装修问题,三亚消费者官晓蜀在搬进新家后却有些闹心。

去年9月,官晓蜀与海南余味经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定《装饰工程合同》,并支付了工程预付款22.4万元。然而,她在今年2月入住后发现装修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超过25块大理石是断角、断裂后用胶水粘接了再拼装的等。

官晓蜀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洪在去年9月10日已变更工商注册地址、更换新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用已过期的《营业执照》及《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以虚假地址、过期资质欺骗其签下装修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的实木地板,实际却为强化木地板;约定的成品实木门实为木工板现场制作门;而且,装修公司还存在虚报价格、工程量等手段多骗取装修费用。

对此,余洪春表示,22.4万元的预付款中,仅有12.8万元为装修费用,其余为委托代购的材料费。签约过程中,已明确向消费者出具新的《营业执照》正本。合同中约定的实木地板等并未显示报价,消费者未支付该部分费用。而且在装修过程中已口头征得消费者同意,改用强化木地板和木工板现场制作门。

针对官晓蜀“装修公司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重装费用并两倍赔偿”的诉求,余洪春认为,双方应明确责任认定,在确认是因该公司失误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装修部分,该公司愿意承担重装等责任,但“两倍赔偿”无法接受。目前,该公司已为官晓蜀家进行墙面开裂修复、铝合金门窗漏水修复等保修工作。

装修欺诈应当给予双倍赔偿是否合法?“本案中首先要第三方确认是否存在欺诈,在存在欺诈事实的前提下,只能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两倍赔偿,而非本案中的全部装修费用都要求赔偿。”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米威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都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由于未能协商一致,余洪春向三亚市荔枝沟工商所递交消费投诉。经三亚市工商局调查,本案中余洪春不涉及使用过期《营业执照》进行经营,不涉及欺诈。在工商人员两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该局只能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法院、仲裁机构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黄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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