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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368):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发布日期:2022/5/6 21:20:08 浏览:524

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达到第(十四)和(十六)项规定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提供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

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

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款所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计算;公司

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

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前

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达到第(十四)和(十七)项规定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提供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

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

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三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

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

项的规定。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本条

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

项的规定。新增第四十一条(之后的序号顺延)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

用本条以上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所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场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须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场

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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