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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三亚一企业股东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6/7/19 10:53:03 浏览:304

南海网三亚4月2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沙晓峰)4月20日上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案件。判决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当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还对本案进行了图文直播。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与翁某、陈某、詹某、羊某共同商量在三亚市吉阳镇安游路口开办远航商场销售假冒的国际品牌手表、皮具等商品。陈某、詹某、羊某将其经营的海南特产超市二楼作为经营场地,并以半年房租入股。张某持商场股份13,翁某持股17,陈某、羊某、詹某等人各持股9。期间,翁某找到高某让其担任远航商场销售经理,并让其入股2万元,持商场股份的5。远航商场从广州等地组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销售。2013年1月31日,翁某将分红款12260元转入被告人张某的账户。2013年2月1日,三亚市公安局对远航商场突击检查,当场将被告人高某等人抓获,并从远航商场柜台中缴扣了假冒国际品牌的LV、GUCCI、爱马仕等品牌皮带、钱包、包等206件,劳力士、伯爵、天梭等品牌手表170块及POS机一台、记账日记簿14本。经鉴定,被查扣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55700元;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远航商场销售账目进行鉴定,认定远航商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人民币410568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5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翁某、高某、陈某、詹某、羊某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了刑罚,并罚金额不等的罚金。

“我服从判决,并且以后一定要学法知法,做到遵纪守法。”张某表示原只想投资挣钱,并未意识到是犯罪,现在后悔了。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翁某、陈某、詹某、羊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共同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对张某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张某宣告缓刑。因此,该院做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推进三亚创新型城市和国际旅游城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本周起,该院拉开知识产权周宣传活动的帷幕,除在官方微博对本案庭审进行直播外,还将展开深入基层开展法治宣传、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等活动。

责任编辑:邱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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