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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开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多领域19家企业上榜

发布日期:2016/7/9 7:08:56 浏览:619

处罚,2015年12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站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9486.4元,该企业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将该案移送法院强制执法。

继续督促该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使案件尽快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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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龙桥岑务夫塑料制品加工厂

海口龙华龙桥岑务夫塑料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6600310849,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6311034711;经营者岑务夫。

违反“三同时”制度

海口龙华龙桥岑务夫塑料制品加工厂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违反“三同时”制度,2016年3月23日,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2016年4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处4万元罚款。目前该厂已被龙华区政府拆除取缔。

加强对该企业的现场巡查,严防死灰复然,督促该厂缴纳罚款,如逾期缴纳罚款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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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龙桥福算塑胶制品厂

海口龙华龙桥福算塑胶制品厂;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6600320465;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6309214692;经营者谭福算。

违反“三同时”制度

海口龙华龙桥福算塑胶制品厂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违反“三同时”制度,2016年3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2016年4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处4万元罚款。目前该厂已被龙华区政府拆除取缔。

加强对该企业的现场巡查,严防死灰复然,督促该厂缴纳罚款,如逾期缴纳罚款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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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

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小平

组织机构代码:73580252-2

废水超标排放

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督性监测结果,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老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5年9月,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5年12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0月复查发现废水超标行为未改正,2016年2月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澄环罚决字[2016]1号),处罚人民币49.50616万元。

督促该公司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诉讼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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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

海南中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000143867,组织机构代码:72122706-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程

废水超标排放

根据澄迈县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结果,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5年8月,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8月复查发现废水超标行为未改正,2015年11月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澄环罚决字[2015]1号),处罚人民币21560元,2015年10月再次复查废水超标行为未改正,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法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澄环罚决字[2015]2号),处罚人民币4.3120万元。该公司已履行处罚决定,并改正超标排放废水行为,经复查,废水已达标排放。

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巡查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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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

三亚洁润洗涤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号:460202600031961,组织机构代码证:L1190959-7,经营者:林勇

废水超标排放

根据三亚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5年12月对该洗涤服务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洗涤服务中心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6年1月向该洗涤服务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76.9元)5倍罚款共计384.5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2月,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再次对该洗涤服务中心排放污水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该洗涤服务中心排放废水中的总磷浓度为2.5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2016年2月向该洗涤服务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0.96125万元按日计罚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洗涤服务中心已履行处罚决定,环境监测站对该洗涤服务中心外排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

继续加强对该干洗店的巡查监管,规范该干洗店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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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

三亚海螺真洁干洗店,营业执照注册号:460202600108610,经营者:蒲汉明。

废水超标排放

根据三亚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5年12月对该干洗店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干洗店,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6年1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5.42元)5倍罚款共计227.1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2月,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再次对该干洗店排放污水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该干洗店总磷浓度为2.1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该干洗店没有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6年2月向该干洗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0.59046万元按日计罚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干洗店已履行处罚决定,环境监测站对该干洗店外排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

继续加强对该干洗店的巡查监管,规范该干洗店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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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县新村镇九所岭脚下长坡村委会双杠坡

陵水新村张冰再生塑料半成品加工厂,营业执照注册号469034600068495,法定代表人张冰。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6年4月,陵水县生态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陵水新村张冰再生塑料半成品加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违法生产,废弃塑料露天堆放,清洗塑料制品等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渗坑内,渗坑内产生的污泥未经处理直接露天堆放在厂区范围内。发现违法行为后,,陵水县生态环保局立即责令该加工厂停止塑料加工生产线的生产加工,并组织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灌溉水渠与渗坑内的水源采样进行水质监测。2016年4月,陵水县生态环保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整顿、停止塑料加工生产线的生产加工、清空厂区内堆放的废旧塑料膜等生产原料;对遗留在渗坑内的废水进行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并处15万元罚款。陵水县生态环保局制定了后续工作计划,并启动生态修复计划。2016年5月,该工厂违法区域建筑已全部拆除,厂区内的加工原(废)料已全部搬运清理,厂区已全部种树绿化。

加强对该企业的现场巡查,严防死灰复然,督促该厂缴纳罚款,如逾期缴纳罚款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6

海南省万宁市国营东兴农场后街队

海南农垦亘牧养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4600005730682647,法人代表:详政

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2016年4月,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万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2016年5月,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罚款8万元。

督促该养猪场加快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工程,通过环保部门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督促缴纳罚款,如逾期缴纳罚款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7

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工业开发区

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7543980275

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因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熟料生产线项目(石灰岩矿山部分)存在未依法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2016年5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5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熟料生产线项目使用,并处8万元人民币罚款。2016年5月31日,足额缴纳了8万元罚款,目前,该项目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8万元罚款已依法缴纳。

加强对该公司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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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县尖峰镇岭头村

海南万安危险化学品专营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000152691,组织机构代码证76036213-5,法定代表人:冯海振

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海南万安危险化学品专营服务有限公司因危险化学品仓库项目存在未依法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2015年11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仓库项目使用,并处6万元人民币罚款。2015年11月27日,足额缴纳了6万元罚款,目前,该项目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6万元罚款已依法缴纳。

加强对该公司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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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公坡镇白秋村三队

文昌市宏绿松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9005000012880,法人代表:符永剑

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该公司松香加工项目未依法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擅自违法生产。2014年3月,原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环评批复要求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接到《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该公司停产进行整改,2014年3月下旬委托海南泰达环保科技公司建设松香污水处理站,同年11月又委托海南天禹环保公司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和锅炉治理设施。在此期间,为防止该公司擅自投产引发群众上访,2015年1月,原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自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该公司一直停止生产。经过5个月的整改,该公司提出试生产的申请。根据原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该公司进行环保检查,初步核定已具备试生产条件。2015年9月对该公司申请试生产进行备案,要求其3个月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由于该公司原材料严重不足,未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2016年2月,该公司向环保部门申请延期试生产延期时间,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同意该公司项目试生产时间延期至2016年4月。目前,由于该项目仍未具备验收条件,该公司已停止项目生产。

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巡查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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