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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4/15 21:57:33 浏览:15

来源时间为:2022-12-16

三宗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为规范管理我市民间信仰事务,促进我市民间信仰领域和谐和睦与稳定,我局制定了《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经2022年10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宗教事务局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国务院、海南省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中的神灵、历史人物、行业神崇拜和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信仰活动相关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宣扬具有进步意义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促进公民道德建设,丰富群众精神生活,积极服务社会,积极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具有一定规模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

(一)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甲类)或有专人负责(乙类)(注:甲、乙类分类标准见本规定第八条);

(二)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无财产纠纷;

(三)根据需要建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卫生防疫管理、活动管理、文明燃香和环境保护管理等制度;

(四)文明进香,无烧高香、烧大香、成把烧香以及燃点大蜡烛等行为。

第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登记编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两年内曾发生安全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宗教教职人员常住的;

(四)从事邪教、迷信等非法活动的;

(五)整体已改作他用,不再具有民间信仰功能的;

(六)存在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借民间信仰敛财以及其它商业化行为的;

(七)具有其他不应予以登记编号建档的情况。

第七条申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应当填写《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民主管理组织(甲类)或负责人(乙类)的情况说明;

(三)民主管理组织(甲类)或负责人(乙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关管理制度文本;

(五)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六)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按照规模实行分类登记编号。

(一)甲类民间信仰场所:对规模较大(注: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历史文化积淀、信众较为广泛的民间信仰场所,登记为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区宗教事务局为业务主管单位,所在村(居)委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

(二)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对规模稍小(注:建筑面积一般为10-50平方米)、有一定信众基础,但组织管理、活动等方面不够规范的场所,登记为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区宗教事务局为业务主管单位,所在村(居)委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

(三)登记为甲、乙类的民间信仰场所实行全市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发放“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登记建档的内容包括场所名称、场所地址、场所面积、供奉的主要神祇、主要负责人、场所编号等基本信息

(四)甲、乙类之外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注: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庙等)不纳入全市登记编号,不发放登记编号证书,由所在村(居)委会造册登记并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

第九条登记编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负责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申请材料并经村(居)委会核查后,报区宗教事务局审核。

(二)区宗教事务局经审核后对场所进行登记编号,发放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对场所情况进行建档;本辖区登记编号建档工作完成后汇总情况报市宗教事务局。

(三)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印制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及号牌。证书号牌不得涂改、转让、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宗教事务局申请补办。

各相关工作流程须同时提供纸质稿和电子稿。纸质材料统一由辖区宗教事务局存档。

第十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建档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网络工作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据库。

第十一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的,该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甲类)或负责人(乙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前,须到辖区宗教事务局修改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辖区宗教事务局取消其登记编号,收回证书、牌号,并报三亚市宗教事务局备案。

(一)擅自容留宗教教职人员常住的;

(二)从事邪教、迷信等非法活动或丧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功能的;

(三)场所管理混乱,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六)擅自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

(七)有烧高香、烧大香、成把烧香、点大蜡烛等行为的;

(八)存在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借民间信仰敛财以及其它商业化行为的;

(九)拒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已登记为甲、乙类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提前一个月按筹备大型活动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获得批准后,按相关要求实施。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类之外的其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

第十四条民间信仰场所原则上不得新建、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民间信仰场所。确有必要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经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后方可动工,原则上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原建筑规模。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场所的,由辖区政府牵头,会同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及时予以制止并拆除。严禁未经批准、违规建造大型民间信仰造像。

第十五条其它管理工作要求见附件《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运用问题,由三亚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附件: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附件

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

1.甲类民间信仰场所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场所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可视情况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明确分工并上墙公示。场所管理组织人员通过协商推选产生,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区宗教事务局备案。

2.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可视情况参照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成立不少于3人的场所管理组织;对面积不大(1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全年集体活动较少(每年1-2次)的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可以通过协商指定1名负责人,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区宗教事务局备案。

3.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一般任期三年,对不履行职责的场所管理组织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4.场所管理组织及成员应自觉接受区宗教事务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自觉接受村(居)委会的监督、管理。

5.场所管理组织成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和仪式,从事民间信仰典籍整理,进行民间信仰文化研究等活动。

6.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党和政府关于民间信仰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不得搞个人崇拜和“一言堂”。

7.民间信仰场所内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宗教事务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务管理制度

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符合实际情况、可以运作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场所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对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组成。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实行帐钱分管。

3.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度、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众的监督。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区宗教事务局、村(居)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

4.甲类场所收支应及时入账,收入一律开具收据,每个场所备用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可以设置捐款箱(功德箱),并指定3名以上(含3名)人员管理,捐款箱(功德箱)开启时要同时在场,清点登记后分别签字,交财务人员入账。

5.甲类场所财务支出由主要负责人审批,购置重大物品、重大支出(1000元以上)须集体研究同意。

6.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可以在场所范围内以合理价格销售香烛、纸钱等物品,其收益须用于场所支出。不得借民间信仰活动敛财。

7.乙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在每年度开展集体民间信仰活动的时候,成立临时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当次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活动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布。

8.乙类场所不得设置捐款箱(功德箱),不得在场所范围内销售香烛、纸钱等物品。

三、治安管理制度

1.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区宗教事务局的领导和所在村(居)委会的管理。

2.有条件的场所加强值班管理,设置贵重物品存放点,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防止盗窃、抢劫等案件发生。

3.在举办民间信仰活动前,应组织安全自查,制定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活动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治安工作,加强场所内外巡查,认真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确保信众人身财物安全。

4.场所内不得组织非法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场所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严禁从事违背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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