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三亚 > 下设单位 > 正文

三亚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三亚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4/15 21:57:33 浏览:22

的活动,如有发现,对场所进行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任何人不得在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将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场所。

6.民间信仰场所内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甲类场所应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有条件的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甲、乙类场所每年度应组织场所管理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防火灭火训练、应急疏散演练,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提高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2.严格控制明火,设置指定的燃香(烛)点、纸钱焚烧点,位置应在室外安全地带并有隔离措施。明火点应设立119火警警示牌并放置灭火器材。使用明火时,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灭,并切断电源、气源。

3.场所内应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完善防火、灭火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器材,有条件的应设置消防栓。

4.场所内的电器、电灯、电线安装要规范,应符合相关防火要求,严禁随意拉接电线、随意堆放易燃物品。消防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组织1次防火巡查,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大活动前要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已过期的消防设备和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要及时进行更换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5.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出现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扑灭初期火灾,同时向区宗教事务局、村(居)委会报告。

五、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卫生防疫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组织1次卫生防疫知识学习,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控制活动规模,落实好戴口罩、测温、扫码等防控措施。

2.场所内的环境卫生应责任到人,物品堆放整齐,注意灭除蚊蝇、蟑螂和老鼠。房间内应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

3.建立卫生清扫制度,保持场所清洁,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壳杂物。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场所打扫和冲刷厕所等清洁卫生工作。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和老鼠。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场所活动期间聚餐,采购的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

6.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饮用具不得使用,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7.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8.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活动管理制度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有序的民间信仰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及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防范和杜绝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宗教极端思想和邪教利用民间信仰和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着力提升民间信仰文化内涵,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合乡规民约,融洽乡里关系。

3.常规民间信仰活动应在场所内举办,并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4.严格控制每年度大型民间信仰活动次数,除本场所具有历史传统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外,一般不再批准举办其他大型民间信仰活动;乙类场所每年度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一般不多于2次。

5.申请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按筹备大型活动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6.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报区宗教事务局,由区宗教事务局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民间信仰活动中,需邀请或安排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或参会的,须经区宗教事务局同意,所涉及宗教教职人员应为海南省内已备案人员。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我市主持或参与民间信仰活动。

8.任何人不得利用民间信仰场所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七、文明敬香和环境保护制度

1.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参与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大气污染及环境噪声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

2.推行“文明敬香”活动,倡导以花果、茶水及饮料等方式敬神,减少燃点香烛、纸钱造成的空气污染。上香敬神时,每人每个燃香点上香数量应以1支或3支为宜,禁止成把烧香、“烧大香”、“烧高香”。

3.场所售卖、使用的香火应为环保香,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香体可燃部分的长度≤500mm、直径≤10mm,禁止售卖高香、大香;鼓励开展免费赠香活动,各民间信仰场所可以在功德随缘的前提下设立免费赠香点向信众免费赠香(注:“免费赠香活动”为各民间信仰场所自愿参与,不强制开展),每个赠香点每人可赠送1支或3支环保香。

4.场所售卖、使用的蜡烛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可燃部分的长度≤300mm、直径≤35mm;焚烧纸钱应适量,不得在场所内大量焚烧纸钱。

5.场所殿堂内为禁火区,不得在内燃点香烛、纸钱等。严格控制明火,设置指定的燃香(烛)点、纸钱焚烧点,位置应在室外安全地带并有隔离措施,明火点应设立倡导文明和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使用明火时,须设专人管理,做到余火不过夜。

6.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胁迫、诱导、欺骗或强拉市民、游客购买、燃点“大香”、“高香”,骗取钱财。

7.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杜绝讲排场、比阔气、大吃大喝,不得浪费粮食。

8.优先购置、使用节能产品,积极响应、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活动时,加强管理措施,杜绝随意倾倒污油、污水及各种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上一页  [1] [2]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