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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政策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0/3/29 14:33:18 浏览:209

来源时间为:2018-11-08

原标题: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政策知识问答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摸清税源底数,追缴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源清查和追缴工作的通知》,我局在近期开展了耕地占用税税源清查和欠税追缴工作。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纳税人不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为进一步宣传税收政策,促进依法纳税,我局就清查追缴期间常见的政策知识进行了编辑整理,供纳税人学习。

一、《条例》修订背是什么?

答:(一)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而粮食安全的关键,就是在于切实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二)中央明确提出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三)加强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原条例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近二十五年来,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原条例确定的税率现已明显偏低,调节职能也受到了制约。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势在必行。

二、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保护现有土地资源,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其用地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三、如何确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答: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下列情形确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四、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哪些?

答: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同时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占用了耕地,二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征收耕地占用税范围是什么?

答: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以种植集约经营的经济型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为主的土地)。

《条例》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三亚市的适用税额是怎样确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条例细则》规定,海南省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三亚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每平方米35元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征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征耕地占用税税款。

七、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计算征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九、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耕地占用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条例》规定海南省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现行的减税、免税政策有哪些?

答:(一)减税政策:

1.农村居民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免税政策: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二、原属减免税范围改变用途后应如何补缴税款?

答: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享受减税的用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享受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30日内补缴耕地占用税款。

十三、对违反《条例》的处罚有哪些规定?

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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