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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四家企业因存在污染环境项目被责令停产

发布日期:2016/12/6 13:35:55 浏览:243

12月5日,记者从市生态环保局获悉,因存在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保局日前分别对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三亚凤凰水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新汇磊实业有限公司和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四家企业所负责的项目立即停产,并处不同金额的行政处罚。

由海南落笔洞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的三亚学院污水处理站,经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污水处理站排放废水进行的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中的氨氮、粪大肠杆菌等污染物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市生态环保局责令其公司在3个月内必须完成三亚学院污水处理站的治理任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6273元)3倍罚款共计48819元的行政处罚。

位于南航路南侧、由三亚凤凰水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凤凰水城小区E区(E—06地块)项目,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市生态环保局责令其公司停止三亚凤凰水城E区(E—06地块)项目的使用,并处5万元罚款。

位于荔枝沟师部农场的三亚瑞达石材加工基地项目,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市生态环保局责令其公司停止三亚瑞达石材加工基地项目的生产,并处2万元罚款。

位于荔枝沟师部农场、由三亚新汇磊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鸿运达综合市场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该项目,今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公司没有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污水对三亚河的水质造成不利影响。且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市生态环保局责令其公司停止鸿运达综合市场项目的使用,并处10万元罚款。

据了解,上述被处罚的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市生态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四家企业因存在污染环境项目被责令停产》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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