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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三亚市金融办

发布日期:2015/11/21 12:48:11 浏览:366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系统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成立由三亚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组成的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处置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多层次、经常性、制度化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与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的对接机制,协调配合处置突发事件。

1.2.2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健全预警和监测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的人、财、物储备,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在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中,坚持依法有序、稳妥缜密,确保落实各项防范与处置措施。

1.2.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快速预警,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准确处置,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避免金融突发事件对区域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2.4条块结合,规范有序。保持各级预案的衔接与一致,按预案的有关制度有序进行处置。

1.2.5自救为主,救助为辅。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南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三亚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亚市所有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因下列事件的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的银行挤兑、技术故障、金融机构倒闭、金融危机、境外金融冲击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金融办公场所、设施、资料的破坏致使金融服务的持续中断等情形:

1.4.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2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携巨款潜逃或者金融机构突发被盗、被抢事件。

1.4.3突发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

1.4.4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普遍发生故障或者多家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突遭病毒侵袭或黑客入侵。

1.4.5金融机构发生大面积支付危机。

1.4.6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7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市公安局、武警支队配合处置的押运突发事件。

1.4.8因辖区电力生产事故、通信线路事故等对金融机构的机房、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正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金融突发事件。

1.4.9股市剧烈波动导致投资者采取极端行为或者市内法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突发特大诈骗案件。

1.4.10上市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引发的突发事件。

1.4.11可能引致金融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等。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框架

2.1.1组织机构

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调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法制办、市应急办、市信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银监分局、三亚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总指挥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状况增加临时成员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2.1.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及处置流程

2.1.2.1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

2.1.2.2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2.1.2.3金融机构负责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报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组织体系(见附件2),三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见附件3)。

2.2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内设机构及职责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信息监测组、现场督导组、资金救助组,市金融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2.1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整理各部门上报的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对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按照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并提出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调应急预案的演练,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议。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2.2.2信息监测组的主要职责(设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设专门的信息员):负责接收突发风险信息并综合汇报市金融办;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收集、上报各种报表、监测头寸动态;积极与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了解金融机构动态。

2.2.3现场督导组的主要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在三亚银监分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设在市金融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在市财政局):现场指导处置风险事件和突发情况;发送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风险处置工作;及时向信息监测组和资金救助组报告现场风险处置工作相关信息;起草风险防范工作责任追究文件,在突发风险事件平息后,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治理;整理风险处置档案,对风险事件进行总结分析。

2.2.4资金救助组的主要职责(设在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组织协调系统内资金调剂;督导相关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申请紧急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发放紧急再贷款的有关事宜;监督各金融机构有关救助资金的使用、归还。

2.3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2.3.1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和金融机构报告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银行批准的方案,保证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2三亚银监分局的主要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判断,按照本行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向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3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为金融突发事件提供应急处置和救助资金保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判断,按照本行业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4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协调事发区域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派出警力参与事发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保障押运安全的金融突发事件单位给予道路疏通和警力支持;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维持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3.5市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协助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加强媒体管理和引导,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恐慌情绪蔓延。必要时可设置新闻中心,收集和跟踪事件的新闻报道和网络舆论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舆情。

2.3.6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应对和处理因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事故对金融机构的机房、业务信息系统等造成重大影响和威胁,及时开展抢险恢复,确保金融机构通讯网络的正常、通畅。

2.3.7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传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指示等工作。

2.3.8市信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2.3.9三亚供电局的主要职责:应对和处理因电力生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危机等对金融机构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开展故障排查、设备维修、应急供电、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3.10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和配合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2.4应急联动机制

当金融机构出现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监管机构应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部门。

3.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三亚市金融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III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3.1.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3.1.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1.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1.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3.2.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2.2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2.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3.3.1省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3.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3.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3.4.1三亚市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4.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但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4.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预测、预警

4.1预测预警机制

4.1.1金融监管机构(含担保、小贷行业)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各自监管金融业的风险状况,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4.1.2金融监管机构(含担保、小贷行业)设立本系统内重大问题、敏感问题预警标准并进行跟踪、监测,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3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机构通报和金融机构报告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定期评估和撰写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各监管机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通报各自监管金融业的风险信息。

4.2预警级别

4.2.1各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本系统内重大问题、敏感问题预警标准并进行跟踪、监测,按照预警要求与程序进行报警、接警、处警,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4.2.2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金融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3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各部门内部信息交流系统,明确交流过程中信息传送的方式、方法,保证信息的正常传送。

5.应急响应

5.1Ι级响应

5.1.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将有关风险预测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直至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上级指挥部启动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需求请示。

5.1.2Ⅰ级响应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

5.1.3在省级指挥部的指导下立即启动响应预案,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将有关风险预测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直至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上级指挥部启动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需求请示。

5.2.2Ⅱ级响应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

5.2.3在省级指挥部的指导下立即启动响应预案,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将有关风险预测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直至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上级指挥部启动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需求请示。

5.3.2Ⅲ级响应报请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发布。

5.3.3在省级指挥部的指导下立即启动响应预案,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Ⅳ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将有关风险预测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直至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按规定要求向本系统上级单位以及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银监分局报告。

5.4.2Ⅳ级响应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发布。

5.4.3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处置工作。

5.5情况报告

5.5.1报告的基本原则

迅速:事发机构、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部门应当按三亚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上级机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报告。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逐级上报。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要事项。

连续:根据事态的发展动态报告有关情况。

5.5.2情况报告的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已采取的应对措施、需要上级部门或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1.1突发金融事件发生时,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判断,并将事件的事由、性质、特点等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将处置结果报告上一级机关、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及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1.2属于区域性、系统性或跨系统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在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局面的同时,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快速上报。

6.1.3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处置完毕后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将处置情况报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如需省级监管部门、跨地区协助的,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及时通报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6.1.4对系统性突发金融事件,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情况上报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如需省级监管部门、跨地区协助的,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及时通报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6.1.5对跨系统突发金融事件,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情况上报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如需省级监管部门、跨地区协助的,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及时通报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省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6.2处置决策

6.2.1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向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紧急研究,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向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6.2.2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突发事件性质严重必须召开应急处置会议的,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要求快速组织召集会议。会议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6.2.3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定进行逐一落实,并按照指挥部的部署草拟处置方案,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2.4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大会的讨论意见、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措施等等。

6.3决策程序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悉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后,由办公室主任报告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并根据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根据预警级别决定是否召开风险处置紧急会议。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召开紧急会议时,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参加。

成员单位接到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处置工作。

当确定启动预案时,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及部门进行处置,必要时,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随时调遣所涉及的单位及部门的一切人力物力,使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6.4指挥与协调

正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在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我市金融稳定。

6.5落实措施

6.5.1正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6.5.2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国务院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6.5.3对需要采取撤销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6.5.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公安局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投资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政府部门、相应区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6.6信息共享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三亚银监分局等部门建立监管信息沟通制度;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与各有关涉及应急处置机制的政府部门建立应急信息共享机制;涉及金融稳定评估的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6.7新闻发布

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发言人统一代表各金融机构或指挥部接受各类新闻媒体关于突发事件的采访,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前应该先了解采访事由,其后根据采访事由向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征求发言意见,发言稿起草后报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修改后,在发言稿范围内发言,对于采访问题超出发言稿以外的,不得随意回答。各单位在未经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之前,一律不得接受采访。

6.8应急结束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视突发事件发展形势,报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终止应急预案,并把总结材料向上级机构汇报。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根据被救助机构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善后处置措施。

7.2调查和总结

7.2.1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对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2.2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针对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有关风险预警体系、处置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

7.2.3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就突发事件中发生的动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的申请、发放、使用等过程及在救助中出现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上报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7.2.4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上报指挥部,同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8.应急保障

8.1通讯保障

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市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办公室工作组成员、突发事件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其个人通讯设备保持24小时畅通。

8.2财力保障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8.3技术保障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高级技术人员组成金融突发事件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金融机构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及时备份有关信息。

8.4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由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后续处置队伍。

8.5交通运输保障

金融机构安排和保持一定的运输工具,必要时从成员单位调配。

8.6后勤保障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发生突发事件单位建立后勤服务,为前线处置工作人员提供物资保障。

8.7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医疗卫生急救指挥中心的联系,做好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措施。

8.8治安保障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处置工作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9.奖惩与检查审计

9.1三亚市应急委员会对本预案实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处置所动用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0.宣传、培训和演习

10.1公众宣传教育。

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市政府进行。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接警电话设在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电话:88756452。

10.2培训。

做好培训工作,金融突发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成员单位、金融机构培训内容。

10.3演习。

本预案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演习,演习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进行现场指挥,成员单位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演习进行总结和改进。

11.附则

11.1本预案由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次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以利改进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每年定期进行更新。

11.2本预案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11.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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