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自2016年8月1日起,海口、三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