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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大东海景区:三年溺亡数十人夺命海滩

发布日期:2016/5/29 1:25:21 浏览: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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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心和易勇刚被救了上来。前者并无大碍,后者当时也有生命迹象——他把中午吃的饭吐出来了。杨春梅说,救生员给他做了一阵胸部按压,未做人工呼吸。120救护车随后来到,医务人员查看之后,宣布人已经没有了。

孙童和鞠易坤的尸体则分别于当晚和次日找到。

“私有化管理”

尽管大东海死人不足为奇,但一次溺死3人尚属首次。此事引起三亚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多家媒体在事发两天后刊发了报道。

杨春梅发现,先期报道的媒体几乎将全部责任都归咎于他们,对管理方的过失则只字未提。对于报道使用的“翻越栏杆”提法,她气愤不已:“我们还带着一个4岁的孩子,怎么可能翻越栏杆?”

刘名礼对这样的报道也感到不可思议,“那个护栏我很清楚,是翻不过去的,只能退潮的时候从一边走过去。”

孙童的母亲曾致电其中一写报道的记者,认为严重失实。

事发后第三天,在三亚市信访局的协调下,死者家属开始与大东海公司“谈判”。代表公司出面的宋秀军断然拒绝了家属的赔偿要求,明确表示在政府裁决之前,公司将“不负责”。

“这个景区毕竟是三亚市的景区,不是大东海自己的景区。”宋秀军说。

2001年,三亚市政府与刚刚注册成立的大东海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承包大东海景区20年的“经营管理权”。

据当时《中华工商时报》的报道,被称为“肥肉”的大东海,20年经营管理权仅卖1800万元。当时三亚市政府采取了类似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人,但对企业的资质、经营水平几乎没有提出任何要求,只是要求出资最多者中标。而出资最多的老板又被政府官员“做工作”放弃,承包权由从未涉足旅游业的大东海公司现任董事长邢增平得到。

大东海公司在成立之后也屡出怪事。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到的数份判决书显示,因为未经验资和未办理年检,这家公司一度被三亚市工商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之间也纷争不断。大东海最初的多名股东已先后退出。前副董事长钟健还曾将公司告上法庭,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董事长涉嫌犯罪。

2012年8月13日,南海网曾发表一篇报道,直言大东海频现溺亡是“海滩私有化管理之痛”。

就在8月30日,三亚市政府又与大东海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将后者对大东海的承包期由原来的20年延长到2052年。

合同中写明,大东海公司负责合同区范围内的海上安全救护,并对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从2011年开始,大东海公司以每年151万元为基数,向三亚市政府上缴每年度的“政府旅游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就在这个月,大东海至少发生了四起溺亡事故,其中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吕海鹰。

据刘名礼介绍,在大东海这个公共海滩,大东海公司扮演了一个“为公众服务、带有政府职能的角色”。但它本身又没有执法权,对下海的游客无法强行禁止。

另外,在他看来,大东海是开放式的,公司并不从游泳中获利,因此在法律上很难让其承担游客溺亡的责任。

而杨春梅的代理律师程绍鹏认为,这背后有一层隐蔽的利益关系:大东海公司确实不直接从游泳中获利,但游泳是景区吸引外地游客的主要项目,并借此带动餐饮、游乐等其他消费。大东海公司正是靠向后者出租摊位赚钱。

“一旦真的禁止了游泳,游客人数下降,大东海公司的利益必然受损。”程绍鹏说。在三亚期间,他曾连续两天到现场观察发现:大东海公司一方面通过警示牌、广播等宣传禁止游泳,但对违规的下海游泳者却不实施有效管理。

“意外事件”

在家属与大东海公司就赔偿事宜的谈判和诉讼中,安监局对事件的定性成为关键。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针对“8·15”事件,三亚市安监局先后出过两份情况调查报告。第一份报告是应死者家属要求出具,仅描述事故发生过程;第二份报告对事件作了定性:“一起游客自行下海游泳导致死亡的非责任事故(或称意外事件)”。

刘名礼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大东海公司在三亚经营这么多年,如果定安全事故的话,安监局自身也将面临压力。

据刘名礼透露,在三亚,因客人在酒店游泳池溺亡引发的纠纷,安监局往往会定性为安全事故,让酒店作出赔偿以息事宁人。但是,对于发生在大东海这样的公共海滩上的溺亡事件,从来没有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案例。

在后来的诉讼中,大东海公司将第二份报告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家属的代理律师程绍鹏无法认同这份报告。在他看来,所谓“意外事件”,是指事发纯属偶然、难以避免的溺亡事件,而大东海先前已屡屡发生溺亡事故,公司应该清楚存在安全隐患,并做到有效管理。因此,“8·15”事件理应定为安全生产事故。

2015年8月18日,在家属、大东海公司和三亚市信访局三方的沟通中,曾出现一个插曲:大东海公司派人送来安监局的定性报告,信访局邀请的一位律师看了之后,认为该报告恰恰说明,大东海公司自己承认出事地点是在其辖区内,这样的话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大东海的代表对此无言以对。信访局一位副局长却提出异议,并很快将这份文件收起。

“他们想借我们的事情争管理权。”杨春梅这样理解大东海公司把一份对自己不利的材料交给信访局的用意。

“8·15”事件出事地点附近的栅栏分界线,大东海公司并不认可。

2015年5月,该公司向三亚市吉阳区委打了一份报告,称它原来的管理区域一直延伸到栅栏西侧300米处,请求区委尽快与驻地单位协调拆除栅栏,“还大东海4A旅游景区一个完整的沙滩”。

家属与大东海公司的谈判持续了5天,最后无果而终。杨春梅说,有清洁工和保安偷偷告诉他们,以前出事时也是这样,大东海从不赔钱,家属在信访局闹几天也就完了。

在与家属的一次沟通中,上述信访局副局长印证了这一说法。“不光你这个事”,“(就像)昨天我讲的,本地两个13岁小孩(溺亡)那个事,也是求人家(大东海公司)拿5万块钱,到现在也没协调下来。”

“没有义务”

2015年8月21日,是三名死者的“头七”,也是双方谈判的最后一天。在三亚市信访局的斡旋下,三亚市某法院一位法官被邀请来做调解工作。

法官建议,大东海公司垫付丧葬费,以后如果打官司,不够再要,多了可再退。但大东海总经理宋秀军当即拒绝,“如果这样的话我就不跟你协调;要走法律程序现在就走。”

双方最终走上了法庭。2015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杨春梅随即提起上诉。

此案主要涉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是:溺水事故发生处并非在大东海管理区域范围;大东海是开放式景区,大东海公司无权制止游客自由出入,所以也没有义务派人在栅栏边的海滩处制止游客通过海滩。

在11月12日的一审庭审中,被告大东海公司纠正了前番曾将事故发生地视为其管理区的说法,强调事发区域不归公司管理,更不属于其划定的专门游泳的安全区域;只有在其专门划定的游泳区发生的溺水,才能算安全生产事故,公司也才负有责任。

原告则认为,死者是从大东海景区入口正常进入,出事海域与大东海是一个完整的景区,游客不可能知道被告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所辖区域,被告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此外,原告还将自家的悲剧与大东海发生的其他溺亡事故关联起来,认为那些事故发生在驻地单位区域外,但也未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大东海公司同样也没有承担责任。

事发之后,为了应诉,杨春梅收集了近三年大东海发生的溺亡事故信息。其来源有两个:一个景区显示屏的溺亡案例,一个是媒体的公开报道,剔除重合的案例,共计28人。她认为,真实的溺亡人数应该更多。大东海公司对这个数字没有提出异议。

在这次庭审中,围绕公司是否曾劝阻游客不要进入驻地单位区域的问题,法官与代表大东海公司出庭的宋秀军曾有这样一段问答:

法官:他们一行人过围栏的时候,(你们)有没有人去阻止?

宋:如果他们说没有劝阻,我们这么多年在干什么?

法官:你直接回答,有就有,没有就没有。

宋:有。

法官:有人在那个地方值班吗?

宋:离那个地方有八十多米。

法官:你们是不允许游客往那个地方去是吗?

宋:那是禁区。

大东海公司代理律师:这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我们没有权力阻止他们过去。

法官:我刚才问你有没有在那里阻止游客进入。你说有,现在你又说不是你们的职责……

最终,宋秀军承认,“我们没有人告诉他不允许进入”。

之后,大东海公司的律师向杨春梅发问:你有没有看到我们的警示牌?

“没有注意警示牌,”杨春梅提高声音说,“我只看到整片海都有人在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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