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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关于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6/1/18 15:20:55 浏览:445

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班子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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