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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三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2/31 13:46:43 浏览: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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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
来源:交易所作者:佚名2015-12-2906:15:51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申路7号
KING&Wα)D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邮编
MALLESONS40thFloor,Office
7Dongsanhuan
Tower
Zhonglu
A,BeijíngF。同unePlaza
,ChaoyangDistrict
金杜律师事务所Beijing10口020,P.R.China
T 861058785588
F 861058785599
www。kwrn。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
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
量之:北京银行政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企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氏共和国公司法》、《因务
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发行人2015年在境内非公开发行0.49亿股优
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
请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全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
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必妥的核查见
i正。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全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文件材料。
2、发行人提供给全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元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又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联盟成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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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斗土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全杜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全社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截至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及该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
法规,同时也是基于金杜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发表法律
意见:
趴在本法律意见中,全杜仅就与本次申请转让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和/或验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全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妥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才8日出具的《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京银监复[2015]498号),北京银监局同意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并按
照有关规定计入发行人其他一级资本。
(四〉根据发行人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杨书剑先生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
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的说明)),发行
人结合实际情况及市场环境,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的方式,
具体如下: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市场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首次发行不少于
本次优先股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
成: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不同次发行的
优先股除票面股息丰外,其他条款相同,每次发行元需另行获得发行人已发行优~
先股股东的批准。(五)2015年10月20日,发行人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数量及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中的
发行数量为
方案尚需经中国
的方案为准。
0.49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氏币49亿元。本;大优先股发行的具体
1正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20号),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900万股优先股。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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