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3-22
三亚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许可40路公交线路经营期限的请示》(三公交集〔2024〕7号)收悉。经材料审查和现场踏勘,该申请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同意将40路公交线路(万科湖畔公交首末站—春园首末站)公交线路经营权许可给你公司。请按下列要求从事40路公交线路(万科湖畔公交首末站—春园首末站)公交线路运营:
经营范围:40路公交线路(万科湖畔公交首末站—春园首末站)公交线路运营。
停靠站点:上行:万科湖畔公交首末站—迎宾路—凤凰路—月川中路—新月路—迎春路—迎春二巷—月川中路—凤凰路—春光路—临春河路—榆亚路—解放路—新风街—春园首末站。
下行:春园首末站—河西路—新风街—解放路—河东路—春光路—凤凰路—迎宾路—海螺岭路—万科湖畔公交首末站。
40路公交线路(万科湖畔公交首末站—春园首末站)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自本行政许可签发之日起,许可经营期限为6年。
车辆数量及要求:12辆,车型为8米级公交车辆。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你公司按照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后投入运营。否则,将撤销本行政许可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许可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