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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金融发展局三亚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亚监管分局关于印发《三亚市普惠小微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4/18 15:04:21 浏览:6

来源时间为:2022-09-28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2〕141号)具体要求,现将《三亚市普惠小微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2日

三亚市普惠小微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克服疫情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带来冲击,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统筹疫情防控和提振经济增长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2〕141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

在三亚市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

二、贴息条件

(一)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获得的、由本市辖区内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含续贷、展期、延期)。

普惠小微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

(二)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平台和我市“天涯易贷”融资服务平台2个平台上进行法人注册。

(三)借款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一)贴息期限: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按政策执行期间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进行测算贴息。

(二)贴息率:按照2022年8月22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的50给予贴息,即贴息年利率为1.825,贴息期限内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时,本政策规定的年贴息率维持不变。

(三)贴息最高额度:每个借款人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贴息频率:政策执行期间分两个批次申报贷款贴息,即2023年1月上旬申报第一阶段(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贷款贴息,2023年4月上旬申报第二阶段(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贷款贴息。如逾期申报,可于2023年4月30日前由经办银行代理补充申报,2023年4月30日后将不予受理。

(五)贴息方式:由辖内各银行机构代理借款人申报,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及时协同办理。

四、申请办理

(一)辖内各银行机构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和2023年4月10日前代理借款人申报对应阶段的贷款贴息,填写《XX银行第X阶段普惠小微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经办银行公章后,将纸质版(原件)和电子版分别报送至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审核。

(二)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金融发展局进行审核意见汇总。

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主要审核各银行机构申报贴息涉及的贷款是否符合普惠小微贷款的范围;市金融发展局主要审核各银行机构申报的贴息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市金融发展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金融发展局按照公示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各银行机构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在2个工作曰内全额拨付到借款人《承诺书》中指定账户。

(四)市金融发展局于贴息期满后两个月内聘请第三方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工作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相关银行机构进行整改。

五、其他要求

(一)各经办银行机构对贴息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经办银行机构内部申报审核不认真负责导致多贴的部分,市财政局不予承担,如发生多贴息的情况,经办银行机构应向借款人及时追回,不能追回的由经办银行代偿;如漏贴、少贴的部分报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审批通过后进行补拨。

(二)各经办银行机构应要求借款人签署承诺书,借款人不同意签署承诺书的,经办银行机构不得为其申报普惠小微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机构违规申报发放的,自行承担责任。

(三)各经办银行机构应当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普惠小微贷款档案资料以备审计。档案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书、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贴息凭证和企业划型依据等材料,如上述资料为复印件时,经办银行机构应根据内部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经办银行机构遗失档案资料的,自行承担责任。

六、附则

(一)中央、省、市政策措施与本贴息政策重复的,借款人可自主选择,有明确规定的可叠加享受。

(二)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引导借款人在海南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我市“天涯易贷”融资服务平台上注册,鼓励相关银行机构通过数字人民币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资金。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政策兑现申报日期根据工作实际开展需要可延期。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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