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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2014年1月1日起新生儿执行“落地参保”政策

发布日期:2019/4/26 6:00:19 浏览:260

来源时间为:2018-12-28

南海网三亚10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丽萍)10月28日,南海网记者从三亚市社保局获悉,根据三亚市政府近日正式下发的《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三亚市将取消“母婴捆绑”政策,所有新生儿统一执行“落地参保”政策。

据介绍,新生儿落地参保实施范围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其新生儿均执行落地参保政策。非本市户籍,但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从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新生儿均可享受“落地参保政策”,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享受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新生儿享受“落地参保”需在出生当年内,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新生儿,附带其监护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凭证)在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并在该局设定的征收点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其监护人垫付。其在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凭新生儿相关医疗资料和证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另外,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当年度末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从参保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下月起至当年度末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需一次性缴纳出生当年及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方能正常享受出生当年及下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设立专门的征收点,负责新生儿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收及新生儿医疗待遇支付工作,并负责对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参保新生儿的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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