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06-20
本报讯(记者辛友)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旅游市场管理局了解到,今年3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解放三路的一家大型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场涉嫌为无照经营的商家提供经营场所。3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商场企业网站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网站对外宣传时还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最终,市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商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16754.96元,并罚款人民币3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屡教不改
商场多次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
今年3月1日,市工商执法人员在对该商场的租赁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有5户正在经营的商户存在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叫停商铺经营活动并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商场的5家租赁商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从事经营活动。截至案发之日,该商场收取了这5家无照经营租赁商户租金116754.96元。而早在2016年10月18日,该商场就因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被工商部门处罚过,却依旧没有引起商场的重视。
顺藤摸瓜
工商查处出商场存在违法广告
3月2日,就在市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商场企业网站检查时,发现在该商场企业网站网页上写有“三亚某某购物广场是三亚市单体建筑规模最大、硬件设施与功能配套最完善的大型购物中心”的宣传语;在“招商手册”页面中有“历经十年的探索论证和精心运营,已经成为海南最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和竞争力的品牌商业单位”的宣传语。
据悉,该商场的企业网站是2014年建立的,但在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广告中不得使用“最大”、“最完善”、“最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和竞争力”等绝对化用语,但截至被查处前,该商场网站依旧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绝对化用语。
数错并罚
商场被重罚40余万元
市工商部门认为,该商场为他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而且该商场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为了扩大企业影响力,利用网站对外宣传,宣传内容中使用“最大”、“最完善”、“最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和竞争力”等用语。
4月7日,市工商部门向该商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收商场违法所得116754.9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该商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吴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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