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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设备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2 16:21:59 浏览:32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2〕25号),进一步强化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大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海南省工业信息化厅关于督查执行2012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情况的通报》及市领导指示要求,结合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实际,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本市淘汰落后电机的企业给予地方补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今年来,我省、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强节能监察,推动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设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单位仍有高耗能落后电机设备没有全部淘汰。2009年,国家工信部颁布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27号),2012年,颁布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节〔2012〕14号),明确要求要加快高耗能落后电机淘汰改造进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期完成淘汰改造任务。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属于三亚市辖区内26家省重点用能单位,并按要求淘汰高耗能电机的单位。

三、补贴标准

参照《上海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2号)中补贴标准,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已淘汰使用的高耗能落后电机,按照所淘汰电机的容量,给予每千瓦40元的地方补贴。

四、时间安排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在2014年4月28日前,将本单位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设备说明材料(见附件)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核查后上报市科工信局,按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五、有关要求

市节能主管部门、市节能监察中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高耗能落后电机设备督促和指导。要把高耗能落后电机在用、淘汰情况作为监察重要内容,对不按时淘汰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罚款、没收设备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关于申报淘汰高耗能落后电机设备补贴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品及设备、煤炭淘汰落后产能、河北淘汰落后产能、氟化工淘汰落后产能、高耗能、高耗能机电设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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