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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2/6 8:17:06 浏览:683

来源时间为:2019-10-28

效力说明:根据三府规〔2019〕5号修改如下:1、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海南省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四条修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3、第五条修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属的信息技术服务事业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市地理信息中心)为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机构”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下属的信息技术服务事业单位为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机构”。4、第六条修改为:“为保障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的规范、安全和共享应用,在我市作业的测绘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测绘资质方可作业;测绘项目应采用我市统一的测绘基准,使用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传输、利用等过程必须遵循相关测绘规范;测绘单位需在施测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5、第七条修改:“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于3个月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及副本。”修改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于3个月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6、第八条修改:“全市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每半年更新一次”修改为“全市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每年更新一次”。7、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8、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修改:“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三亚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更新时间:

2019-11-1118:00:00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5〕274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海南省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数据更新、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三亚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共建“数字三亚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三亚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测绘基准、数据资源、软件系统及其运行支撑环境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测绘基准是指由三亚市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三亚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SanYaContinuousOperationReferenceSystem,缩写SYCORS)、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基础设施构成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其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地形图及DLG、DOM、DEM、DSM等,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包括地理实体(包括境界、政区、道路、铁路、河流、桥梁、房屋及院落实体等)、地名地址、三维模型、电子地图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等。

本办法所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公共地理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软件系统是数据生产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在线服务系统和交换管理系统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支撑环境是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保障条件,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器系统、存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和机房设施。

本办法所称应用系统是支持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应用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市权威的、唯一的、通用的公共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其依托测绘基准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高精度测绘控制基准、精细测量和实时位置服务,依托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调用、服务器前置和离线提供等三种方式提供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空间分析等地理信息服务。

本市相关部门使用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开展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支撑下,按照分建共享的原则开展专业应用,规范、合理地使用地理信息服务,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及社会化应用服务。负责会同市质量监督部门、市科技工业信息化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服务和应用等标准规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应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应用。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的信息技术服务事业单位为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技术支持工作,并为应用系统建设单位进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和应用系统开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六条为保障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的规范、安全和共享应用,在我市作业的测绘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测绘资质,在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业;测绘项目应采用我市统一的测绘基准,使用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传输、利用等过程必须遵循相关测绘规范;测绘单位需在施测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应用系统项目,相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避免重复建设。

使用财政资金的应用系统项目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于3个月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八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及时更新维护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测绘基准与数据资源:

(一)全市统一建立的测绘基准每年定期做好巡查维护,每5至8年复测更新一次;

(二)中心城区1∶5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每1-2年更新一次;中心城区以外建成区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每2至3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每3-5年更新一次;1:1000比例尺基础地形图及其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需要更新;

(三)地理实体数据、电子地图数据(含矢量、影像、晕渲)应依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同步更新;

(四)地名地址与兴趣点数据,每1年更新一次;

(五)全市高分辨率航空影像,每3-5年更新一次;全市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六)城市三维模型、360度全图和其他数据,根据需要更新。

第九条应用系统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提供此类数据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纳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共享范围,应及时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单位提交数据目录和副本。共享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和交换。

第十一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及时发布地理信息目录和元数据,负责集成各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单位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目录和元数据,及时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提供或发布本区域、本行业可共享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共享数据均以服务的形式发布,提供单位应保证所提供共享数据的合法、准确与规范,并对因共享数据本身存在的问题给使用方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建设需要,向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单位提出共享接入申请,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技术实施,接入响应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7×24小时地理信息服务,服务故障恢复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服务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共享数据发布服务的日常审核工作,审核工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各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将政务网上的共享数据传播到互联网,也不得违反规定下载保存。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敏感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上发布运行。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数据的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根据三亚市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及时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其运行支撑环境的升级和运维计划,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市级承担工作任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市科工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行业的应用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应用系统中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内容和建设周期。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可无偿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发布的地理信息服务,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可申请无偿使用原始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执行;服务机构不得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服务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单位应从政策、技术上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开发建设专门的应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及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共享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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