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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4/5 9:15:47 浏览:413

来源时间为:2018-03-27

为做好我市今年的节能工作,提高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三亚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亚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2018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林更武,联系电话:88362655)

附件

三亚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依据《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琼工信节〔2018〕66号)文件要求,更好完成省下达我市20l8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特制订本计划。

一、主要工作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监察对象:通过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依据:《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

结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时间:2018年6月至8月

监察对象:市有关用能单位

监察依据:《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机电设备(产品)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提出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时间:2018年5月至10月

监察对象: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

监察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要求,开展制定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等要求,对实施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已颁布施行的海南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开展专项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责令限期治理,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和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时间:2018年4月至5月

监察对象:未按规定提交2017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

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结果处理:实地开展专项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能耗数据异常的用能单位专项监察

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监察对象:能源消耗数据异常的用能单位。

监察依据:《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5〕第60号)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实时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

结果处理: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自动化采集暨能源信息管控系统能源消耗数据显示异常报警情形。现场核查企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专项监察

监察时间:2018年5月至12月

监察对象:市重点用能单位(含3家市属省重点用能单位)

监察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

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时间:2018年8月

监察对象:酒店、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

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发〔2007〕42号)。

结果处理:对室内温度现场测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节能监察机构

三亚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受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委托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被监察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节能管理负责人要亲自参加节能监察工作。任何单位不应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

(二)节能监察结束后,监察结果能客观反映各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情况及能源利用状况,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将监察结果通过“三亚日报”、“三亚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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