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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涉及三亚这些D级危房

发布日期:2023/9/12 18:44:15 浏览:159

来源时间为:2022-07-18

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对康乐公寓、华城公寓、怡欣公寓A栋

3个D级危房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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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一

为做好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4室。

联系电话:0898—88718233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下滑动查看附件原文)

为做好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康乐公寓位于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号,占地面积312.4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总建筑面积2194.43平方米,住户60户,均有土地房屋权证。

二、征收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坚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含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2.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购房材料原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以建筑面积计价)。

2.产权调换

(1)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

(2)被征收人应得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向征收人购买。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需先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缴纳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

被征收人缴纳的危房治理费用和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项目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4)被征收人有多套房屋的,可合并被征收房屋面积调换安置房屋。

(5)产权调换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

1.安置房源位于三亚市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改安置房,按照面积相近的原则调剂。

2.以被征收人缴纳每平方米1000元危房治理费用的先后顺序(以征收人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或入账凭证为准。被征收人使用手机银行或银行自助设备转账的,还需到银行柜台打印转账或入账凭证),选定选房顺序。被征收选定安置房后,根据安置房屋信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以建筑面积计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

(四)安置房补缴地价款的方式

1.因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征收人应协调市资规、财政等部门,采取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将安置房用地(以套为单位)由划拨转为出让。补缴地价款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换发安置房屋产权证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补偿。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3000元/户/月。

(2)如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提前从危房中搬离,自搬离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月止,按照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因安置房为毛坯房,参照我区棚改安置房交房相关政策,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次月起,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4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次。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强制解危措施。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户”,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确定,实行“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证的,根据原购房协议和房屋套数等确定,原则上“一协议(套)一户”。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改造工作完成后,危房所在土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四)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示二

为做好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4室。

联系电话:0898—88718233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下滑动查看附件原文)

为做好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改造项目华城公寓位于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华街一巷6号,占地面积429.5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总建筑面积3435.52平方米,住户32户,均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二、征收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坚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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