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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开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多领域19家企业上榜

发布日期:2016/7/9 7:08:56 浏览:618

南海网海口6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徐静涵)27日,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在媒体上公布了海南省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共有19家企业上榜,涵盖洗涤、食品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养殖等领域。

此次环境违法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所在地址”、“企业名称”、“存在的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以及“下步措施”等5项具体内容;在违法行为方面,公布名单违法企业主要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放、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等环境问题。

据悉,前一阶段环保部门对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较为典型的环境违法企业集中开展重点查处,进行全面清理。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920宗,共处罚款3331万元,远高于新环保法实施前的2013年、2014年两年度共查办案件423宗、罚款1174万元。”据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实施后对环境违法者造成了巨大威慑,目前海南省已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7宗,拘留5人,这一措施的实施遏制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了环境执法的权威。

2015年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污染设备、责令停产限产、按日计罚、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利器,随着各市县环保部门陆续将上述措施手段运用到日常执法中,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和案件查处力度,法律对环境违法企业的震慑力量逐渐显现出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现象有了明显的改观。

以“按日计罚”为例,这一措施的实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促使违法者尽快停止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2015年以来,海南全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3宗,罚款金额达589万元。经调查,实施按日计罚后,处罚后企业环境违法的改正率达到92.3,对预防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指出,把环境违法的企业公布于众,置于阳光之下,将有利于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公告

序号

地点

企业(单位、区域)名称

存在的环境问题

处理情况

下步措施

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市区工业园内

海南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000235516,法定代表人叶红。

私设暗管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海南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2015年5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2015年6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立即拆除暗管停止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处8万元罚款。因该案符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2015年7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向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15年7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公(三江)行罚决字〔2015〕0141号),对公司责任人行政拘留5日。目前,该企业已停止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改正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加强对该企业的现场巡查,严防偷排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执法衔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

2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灵文公路罗牛山场部

海南锐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0000658281,组织机构代码证39456145-9,法定代表人余殊男。

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海南锐洁实业有限公司以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015年6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2015年8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立即停止通过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因该案符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2015年8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向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15年10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公(三江)行罚决字〔2015〕0676号),对公司责任人行政拘留5日。目前该企业已停止通过渗坑排放污染物,改正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加强对该企业的现场巡查,严防偷排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执法衔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

3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文森坡永桂坡地厂房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000248911,组织机构代码证55738633-4,法定代表人薛建生

违反三同时制度和废气超标排放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环保砖生产项目违反了“三同时”制度,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依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因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时该公司停止生产。因私自恢复生产,且排放的锅炉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5年4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废气排放超标行为立案查处,依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同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15年6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因未能改正违法行为,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270万元的罚款。该企业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将该案移送法院强制执法。

继续督促该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使案件尽快执行到位。

4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儒湿村254号

海口皖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0000654158,组织机构代码证39429953-4,法定代表人谢会敏

违反三同时制度和废气超标排放

海口皖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洗涤项目违反了“三同时”制度,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2014年10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因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8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停电的措施强制该公司停止生产。因私自恢复生产,且排放的锅炉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5年6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依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同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15年7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4万元罚款。因未能改正违法行为,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5年10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96万元的罚款。该企业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将该案移送法院强制执法。

继续督促该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使案件尽快执行到位。

5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向荣路9号铺面

海口秀英永明洗涤服务中心,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5600125326,经营者张强,公民身份证号430611198708164536

废气超标排放

海口秀英永明洗涤服务中心经营的洗涤项目违反了“三同时”制度,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2014年8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因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2014年12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停电的措施强制该公司停止生产。因私自恢复生产,且排放的锅炉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5年6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中心立案查处,依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同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15年7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处2万元罚款。因未能改正违法行为,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5年10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50万元的罚款。目前,该中心已关闭。

督促履行处罚决定,如诉讼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儒湿村218号

海口巾维康清洗消毒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0000290736,组织机构代码证56798744-0,法定代表人石蕾

违反三同时制度和废气超标排放

海口巾维康清洗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洗涤项目违反了“三同时”制度,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2014年10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因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4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停电的措施强制该公司停止生产。因私自恢复生产,且排放的锅炉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5年6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依程序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同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15年7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因未改正违法行为,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6年1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48万元的罚款,该企业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已将该案移送法院强制执法。

继续督促该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使案件尽快执行到位。

7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顺达路1号

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000060295,法定代表人陈廷艺

污水超标排放

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15年6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依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站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2015年8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食品站处1769.60元罚款。因未改正违法行为,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站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6年2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站停止生产,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14156.8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废水已达标,改正违法行为。

加强对该公司的动态巡查,及时查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8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

海口新坡食品站,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0000047523,组织机构代码证7425842-9,法定代表人芩举武

无证排放污染物和污水超标排放

海口新坡食品站经营的新坡镇生猪屠宰项目因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2014年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办排污许可证和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因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停电的措施强制该食品站停止生产。因私自恢复生产,且排放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5年6月,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其立案查处,依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站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同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2015年7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食品站处677.6元罚款。因未改正违法行为,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食品站实施按日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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