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4-27
原标题::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5368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22-022
大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
备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制订公司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关于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
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低于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
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低于25);公司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00万股,于
2020年7月27日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精选层挂牌。25);公司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新增第三条(之后的序号顺延)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00
万股,于2020年7月27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
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可靠、增
值、规范经营方针质量第一,客户至
上、创新务实、持续发展企业作风注重
结果,反应迅速、乐于沟通、信守承诺,
做世界领先的光伏及半导体产业装备
制造商。第十二条公司核心价值观:可靠、增
值、阳光。企业精神:求真务实、奋斗
为本、连心志城、合作共赢。企业作风:
反应迅速、乐于沟通、信守承诺、注重
结果。新增第十四条(之后的序号顺延)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份的凭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
规定,公司股票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记
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
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
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
秘书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记
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
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
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
秘书进行管理。修改第十六条中关于公司股东沈阳汇
智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及其住所
的表述第十八条中“沈阳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修改为“海南惠智投资有限公司”,同
时其住所由“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
街7号甲”修改为“海南省三亚市海
棠湾区亚太金融小镇南11号楼8区
21-08-14号”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
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公开市场进行股票发行的,公
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
无优先认购权。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公开市场进行股票发行的,公
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
无优先认购权。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