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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368):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发布日期:2022/5/6 21:20:08 浏览:518

来源时间为:2022-04-27

原标题::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5368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22-022

大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

备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制订公司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关于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

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低于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

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低于25);公司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00万股,于

2020年7月27日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精选层挂牌。25);公司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新增第三条(之后的序号顺延)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00

万股,于2020年7月27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

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可靠、增

值、规范经营方针质量第一,客户至

上、创新务实、持续发展企业作风注重

结果,反应迅速、乐于沟通、信守承诺,

做世界领先的光伏及半导体产业装备

制造商。第十二条公司核心价值观:可靠、增

值、阳光。企业精神:求真务实、奋斗

为本、连心志城、合作共赢。企业作风:

反应迅速、乐于沟通、信守承诺、注重

结果。新增第十四条(之后的序号顺延)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份的凭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

规定,公司股票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记

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

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

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

秘书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记

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

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

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

秘书进行管理。修改第十六条中关于公司股东沈阳汇

智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及其住所

的表述第十八条中“沈阳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修改为“海南惠智投资有限公司”,同

时其住所由“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

街7号甲”修改为“海南省三亚市

棠湾区亚太金融小镇南11号楼8区

21-08-14号”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

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公开市场进行股票发行的,公

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

无优先认购权。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公开市场进行股票发行的,公

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票

无优先认购权。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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