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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8 7:32:46 浏览:462

来源时间为:2017-11-27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发〔2017〕7号)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资格审查阶段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信用三亚”网站(http://xysy.sanya.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偷税漏税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省级部门负责我省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财政局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抚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网、北京财政局政府采购网、抚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北京财政局政府采购、宝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财政局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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