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3-24
各有关单位,各广告媒介业主单位,各区委宣传部、育才生态区工委宣统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规范三亚公益广告发布,强化公益广告监管,现将《关于规范三亚市公益广告发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
2022年3月21日
关于规范三亚市公益广告发布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规范三亚公益广告发布,强化公益广告监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公益广告内容
(一)公益广告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益广告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
(三)公益广告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使用正确、精炼、规范,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四)公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2.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煽动种族歧视等;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和信息等;
7.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8.其他不宜作为公益广告发布的内容。
二、加强公益广告发布管理
(一)公益广告内容必须由发布者负责审核。公益广告发布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发布的内容(含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进行审核,确保内容正确、简洁美观。遇到内容把握不准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属地宣传部门报告。
(二)广告媒介业主单位对发布的公益广告负有监管义务。
(三)广告媒介监管单位负责做好公益广告的监管工作。
1.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公益广告发布统筹协调,负责监管市区十字路口遮阳亭、市委宣传部所属大型广告牌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2.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全市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牌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3.各区委宣传部、育才生态区工委宣统部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公益广告发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区级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宣传载体发布公益广告的监管工作;
4.中共三亚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社会文明大行动、争当文明市民等公益广告;
5.中共三亚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管全市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网络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
6.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监管图书馆、群艺馆、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7.三亚市商务局负责监管全市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由三亚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管的除外)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8.三亚市公安局负责监管治安岗亭、交警岗亭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9.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灯杆道旗、楼体桥体灯光、建筑围挡、城市公园、灯箱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10.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场所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监管出租车和公交车车厢车体、车载电视以及公交车候车亭、船载电子屏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11.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全市商场超市(大型商场超市除外)、商业中心(街区)、餐厅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12.三亚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管第一市场、第三市场、丹州农贸市场、南新农贸市场等宣传载体发布的公益广告。
(四)市委宣传部、各监管单位、各区委宣传部、育才生态区工委宣统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巡查,发现破损、陈旧、过时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更新。
(五)公益广告发布实行备案制度。各发布者在公益广告发布前3个工作日内,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监管部门和各区(含育才生态区)宣传部门进行备案(附电子版,标明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实拍图;全市各部门、各区(含育才生态区)制作的公益宣传片须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附电子版)向市委宣传部进行备案。
(六)鼓励设置各类公益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媒介设置,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应事先征求属地宣传部门意见,再按相关程序报批。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其中,三亚传媒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利用三亚日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三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黄金时段),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60条(次);《天涯之声》《三亚之声》各频率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在19:00至21:00之间(黄金时段),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
(二)车体车厢、候车亭、电子显示屏(包含但不限于车载视频、船载视频)、大型立柱广告牌、建筑围挡等媒介发布公益广告每年不少于总发布量的30。
(三)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四)对公益广告管理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标准适时调整。
原标题:《《关于规范三亚市公益广告发布的指导意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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