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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不周三亚患者重病入院后死亡-三亚西南医院网上预约挂号

发布日期:2015/11/25 18:12:52 浏览:390

患者入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医方未严格执行一级护理

医院护理不周被判承担15责任

□南岛晚报记者谢文思

因出现咳嗽、咳痰等症状,李先生前往三亚某医院挂号看病,住院10小时后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专家鉴定,李先生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是自身患者有疾病所致,但医方执行一级护理不严格,是导致其死亡的轻微因素。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5﹪责任,向李先生家人赔偿41937.28元。

护理不周患者重病入院后死亡

据李先生的家人回忆,2009年5月29日早上10时,李先生因咳嗽、咳痰前往三亚某医院挂号看病。入院后,大概6时多服用了3颗复方甲氧那明后,李先生出现强烈的呼吸不畅,一时说不上话,家人立即按床头求救铃,并呼喊叫医生。大概20分钟后,医院工作人员来到病房时李先生已脸色大变。家人将李先生从凳子上扶到病床上,工作人员打电话找医生,陆续有3~4名医生赶来。当天晚上9点多钟,李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解剖系肺动脉栓塞致死。

李先生的家人认为,医院在对死者的治疗过程中,有入院科室错误;误诊,漏查;护理不当,违反一级护理规定;治疗,抢救不当;违反用药禁忌症使用复方甲氧那明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李先生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死者李先生入院后,经诊断为:1、重症肺炎;2、肺栓塞;3、肺癌。当天19时40分,李先生突然出现胸闷、气短,但一直拒绝吸氧,随后出现突然晕倒,面色青紫,呼之不应,李先生立即被抬至床上,给予吸氧,心脏按压,心血监护。经抢救1小时,李先生症状无好转,呼吸停止,心脏骤停,血压检测不到,心电图呈一条直线,于5月29日21点被宣告临床死亡。

事故鉴定病情是导致死亡主因

三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自入院到死亡约10来个小时,医方对该患者的诊疗不存在误诊、漏诊情况,患者病危时医方抢救及时,措施得当,患者是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是自身患者有疾病所致。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疗方对患者使用“复方甲氧那明”用量偏大,不够谨慎,但“复方甲氧那明”的使用与患者的肺栓塞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医方执行一级护理不严格,患者的四处走动(搬床)和不吸氧对肺栓塞的发生有一定影响;肺栓塞的发生同患者自身的血栓形成直接相关,一旦发生,目前医学手段无法救治。医疗方过错是导致李希死亡的轻微因素,患者的病情是导致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5责任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三亚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李先生入院后,按其病情,医方对患者应实施一级护理,却没有严格执行,李先生的四处走动(搬床)和不吸氧对肺栓塞的发生有一定影响。医院在对李先生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轻微因素,患者的病情是导致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故医院应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

李先生户籍系非农业户口,故参照海南省有关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法院判决医院应向李先生的家人支付赔偿款36937.2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4193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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